赠予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
赠予不仅因赠与人的意思而成立,而且还必须有受赠人同意的表示。通常由赠与人发出要约表示,受赠人作出承诺。但是由受赠人发出要约,如赠与人作出承诺也可以成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发出要约后,在受赠人没有作出承诺前就交付了赠与财产,如赠与人以赠与的意思表示代受赠人清偿了债务,合同法上对此没有具体规定。
国外民法典通常都规定一个催告期,要求赠与人设定相当期间催告受赠人作出承诺表示,逾期没有表示拒绝的,视为承认;如果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人代为还债,则赠与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略有不同,规定如受赠人方面有可认为是承诺的事实时,则赠与契约成立;如赠与人设定了相当期限催告受赠人作出承诺,而受赠人逾期不承诺,也没有可以认为受赠人作出承诺的事实,则视为受赠人拒绝。赠与是一种契约行为,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必要条件。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主观要件: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
无相对人之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何时生效,民法未设明文规定,解释上应认与意思表示成立之时同时生效。
有相对人之意思表示:通过经过四个阶段,一是意思表示的作成,二是意思表示的发出,三是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四是意思表示的意思为相对人所了解。
1、对话意思表示:了解原则。
对话人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到达原则。
(1)到达及撤回。非对话而为意思表示的,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时或先于到达者,不在此限。分二点言之:
(2)意思表示发出通知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其行为能力受限制。此时,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所谓发出,拽表意人已作成使其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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