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第九十四条,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资格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可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福务机构;另-类为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无论上述何者,依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民事法律主体皆应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主体,即应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经捐助而获得的财产或者经费。
而先就基于公益目的并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予以讨论,目前我国分别有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在进一步规制。另对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之虞,但对于基本主体的重要定性应不致再有大幅度调整,故本文仍将酌情予以参考。
1、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基于公益目的而以捐助财产设立的社会服务机构
所称社会服务机构即过去所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词现已逐渐被淘汰,而由社会服务机构所取代。依规定,社会服务机构系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
所称宗教活动场所系指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筹备设立并登记,以供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所。宗教活动场所不同于宗教团体,且于民法典出台后,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得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通过上文,估计大家都已经知道民法典对捐助法人的规定是什么了,民法典对于捐助来说,其实就是让非营利性法人有一定的支持和保障,这样我们的生活也会更加地美好,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利益和权益,保护社会的发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如果你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