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失去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发生合并,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合并的法律后果:
1、法人的变更.成立和消灭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因合并而成立的法人办理设立登记,因合并而继续存在的法人办理变更登记。
在新设合并中,被合并的两个法人都终止了,因此应当办理注销登记,而合并后的法人属于新设应当办理设立登记。
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法人终止了,因此办理注销登记,而吸收另一个法人的法人仍然继续存在,但是却发生了变更,所以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2、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合并前法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作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法人分立,是指法人在组织上变更的一种。由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单独法人,原法人的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或者由一个法人分出去一部分人、财、物等,另组成新的法人,原法人的资格不变。应经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分立登记,并应及时公告。法人发生分立,它的权利义务,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法律后果:
1、法人主体的变化,涉及法人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法人解散,新法人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法人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法人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由法人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法人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法人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法人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法人分立一般要导致原法人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法人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随着法人的分立,原法人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的债权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法人分立合并的权力义务由谁承担的相关介绍,企业法人变更会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同时明确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力义务承担方也十分重要。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欢迎大家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