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的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1、不动产与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一是 形成的物权不同,二是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三是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四是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2、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一不是主物的成分;二是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三是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四是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3、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4、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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