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现有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除此之外,不允许当事人创设新的物权类型。
(二)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
(三)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因此物权具有的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
(四)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对世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具有法定性。
6、物的权利的保护无期限性。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物权”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物权是物品应有的权利,它能够确保我们对物品的利用得到保障,同时我们也要清楚物权的获得和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