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
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
不许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以特别规定禁止当事人附加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原则上允许当事人依其意志对法律行为附设期限,但在某些情况下则禁止当事人作此类约定,以保障公共秩序和社会交易安全。此类特别规定与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大体相同。
不许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忌避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之附加任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多数国家的民法,当事人原则上可依其意志对各种民事法津行为约定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禁止当事人从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主要包括:
(1)附条件将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情况,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身份行为、继承权放弃行为等情况;
(2)附条件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
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生效终止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
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
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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