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房产。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
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1、就是一方将自己享有租赁权的房屋出租给你一人使用,该出租的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如满意请采纳为答案并评价您的评价,是我提供专业服务的动力法律专业问题的解决,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处理,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
2、“承租方”:也称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可直称为“租赁人”,比如有一物业主对其所有的某一些特定范围,如摊位、店面、商业场所或居住所进行对外出租,那和该物业所有者进行协议签约,租赁该场所或居所的另一方就是“承租人”。
3、社会生活中,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普遍存在,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比皆是,其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想要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利用自己所有权人的地位而左右房屋的租赁,导致承租人承租地位极不稳定的现实。其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
护因一定原因而产生,因此,监护也会在一定条件即发生监护的要件消灭的情况下终止。监护关系的终止还有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之分,前者是监护的职务已失去存在的依据,是指监护职责的消灭;而后者是指监护职责的转移,即监护未终止,但监护人因被卸任、辞任、死亡等原因而使该监护人的监护职务终止。关于监护的终止,我国除了在民法通则第18条中提到了失职或给被监护人造成侵害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规定。
1、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绝对终止:
(1)被监护人已经成年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被监护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如果被监护人未死亡而归来,此期间又没有终止监护的其他原因时,监护人应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3)被监护人被他人收养;
(4)被监护人的父母不能行使亲权的状况消失,亲权恢复;
(5)丧失民事行为的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因被监护人恢复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撤销;
(6)成年被监护人由配偶担任监护人的,因离婚而终止监护。
2、当发生下列原因时,监护关系应当相对终止:
(1)监护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监护人因正当理由辞退了监护职务;
(4)监护人被法院撤销监护职务。
3、终止监护后监护人的义务。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监护人可侵害被监护人的住所权吗问题的详细解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关系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发生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矛盾时,我们可以根据法律依据来进行处理,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网站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