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10-24 09:20: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虽然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借贷的现象,且借贷包括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那么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什么?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一、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

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借贷,民间借贷是涵盖了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简而言之只要不是从银行等借来的都算作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是什么

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一)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

1、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

2、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3、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二)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三)数额自由借贷内容的自由性: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

1、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

2、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

3、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

4、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三、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还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从上述可知,民间借贷和自然人借贷不同,民间借贷包括了自然人借贷,是指除了从银行借来得到其他借贷。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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