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有所限制,但并非禁止。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认定以保证合同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其例外情形有如下两种: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对此,我国法律作了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因此,该保证有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不明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分支机构虽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了保证,但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并不明确,如没有说明究竟允许该分支机构对外提供多大数额的保证,发生纠纷后,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往往以法人内部对于分支机构权力的限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数额已经超过内部授权的范围限制,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此时,一般应当视为无限授权,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具有由自已经营管理的一部分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规定,赋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担任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独立地进行诉讼,并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时,则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时在执行顺序上的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综上所述,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是该范围是由总公司授权同意的范围之内,该保证才有效,毕竟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有效情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