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由此可知,死者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颁布后,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即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基于维护良好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抚慰死者近亲属的需要,法律强调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说明的是死者的人格利益分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死者的精神利益随自然人死亡而消灭,对死者精神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死者的财产利益不因自然人死亡而消灭,而由继承人继承死者的财产利益。
根据《民法典》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须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是对公共利益的救济。若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受到侵犯,必须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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