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学原理的角度研究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因素有:
(一)合同欺诈的暴利性。合同欺诈的暴利性是合同欺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暴利诱发了大量跃跃欲试的行骗者。他们总是不断变换行骗方式,推出行骗新名称,致使合同欺诈方式越来越多,手段越来越隐蔽,欺诈金额也越来越大。行骗利润越高,则行骗的动机越强。
(二)合同欺诈的成本低。合同欺诈的成本极低,倍受行骗者青睐。行骗者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在此情况下,行骗成本越小,导致行骗动机越强。
(三)合同欺诈的信息不对称性。合同欺诈手段隐蔽,刻意强化信息不对称性,连环作假,使被骗者防不胜防,难以发现。而且没有效的方法去消除信息差,加之中国地大人多,求财心通,因此造成欺诈极易得手。
(四)行骗者受惩罚力度小。惩罚力度小,导致行骗猖獗,把合同欺诈者受惩罚考虑在内,欺诈的边际效益也远远大于实际成本,使得合同欺诈行为越来越多。
(五)合同欺诈的破案率低。破案率低,致使违法犯罪分子更加嚣张。事实证明,破案率越高,越能震慑犯罪,合同欺诈案件就越少;破案率越低,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合同欺诈案件就发生越多。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二)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三)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四)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例如,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骗取定金或者货款等。欺诈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二)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三)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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