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06 16:21: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时,对于他人即将受损的权益施以援手,减少损失的,可以构成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一、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灭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西服烧毁。

  二、民法典无因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二)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三)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对于本人须无法律上的义务,既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四)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在进行管理时,其管理的对象是他人的事务,目的是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五)补偿性。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仅限于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偿,而没有报酬请求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无因管理是在没有法定或者是约定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但对于在管理过程中也应该采取正当的方法,如果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产生相应的费用,那么是可以要求得益人支付此费用,如果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那么是没有此权利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因管理的权利是什么?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人为被管理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被管理人应清偿该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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