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找法网提醒您,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结算的标准如下:
1.结算协议体现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应当然地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结算双方既可以通过审计进行,也可以通过协商确认,法律不予干涉。
2.结算协议不以施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结算协议与施工合同不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结算协议的效力不以施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自身可以独立存在。
3.结算协议可避免鉴定,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依据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计算工程价款,可避免采用鉴定等方式结算工程价款,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延长案件审理期间,增加当事人诉累,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