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订的合同在一年内内可撤销。《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
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两者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找法网提醒您,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民法典中合同撤销需要的手续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会作出撤销合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