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更新时间:2023-01-18 16:1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占有主要在静态下,即在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而交付主要是在动态下,即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发挥动产物权的公示作用。

  二、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

  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

  1.依据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主要包括合同行为以及追认等,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的主要因素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以及公示(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2.基于事实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找法网提醒您,善意取得是法律明文的规定,物之原主没有向第三人作出转让的意思表示,但是因为第三人是善意的,所以为了侧重保护善意的第三人,使得物权发生了变动,因此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特殊原因产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物权变动可以约定吗

  动产物权的变动是可以约定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动产物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当事人的约定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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