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民事代理行为源于代理人的代理权。而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明文规定的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
1.状况有四种: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2.有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定要件。
3.无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的规定。
4.可撤销或可变更,指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不完全符合法定有效要件的规定。
5.效力待定,指民事行为有效与否,取决于他人追认,经追认后有效。
生效是指发生法律效力。可撤销的代理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无效的代理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经追认后有效。
代理权的滥用认定标准是:
1.代理范围要明确、代理性质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代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找法网提醒您,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