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合同的撤销权是: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找法网提醒您,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
无权代理的表现方式如下:
1.行为人并没有取得代理权;
2.行为人超出代理权的范围实施代理行为;
3.取得代理权,但在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通常来说,该无权处分行为对处分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该行为经处分权人追认的,则该行为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