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具体如下:
1.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合同不是必须去法院。找法网提醒,可撤销的合同,对方如果认可的,当然不需要去法院;如果对方不认可的,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如果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有以下区别:
1.可撤销主要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欺诈胁迫等而产生,无效主要因为以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产生的;
2.可撤销效力待定,无效则为法定的无效;
3.可撤销有期限规定,无效没有期限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