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认定欺诈与胁迫情形

更新时间:2019-06-28 17: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现实中,很多人在离婚时是不够理性的,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导致会出现各种问题。那么,协议离婚认定欺诈与胁迫情形有哪些呢?协议离婚的流程怎样呢?达成离婚协议后哪些情形可以反悔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协议离婚认定欺诈与胁迫情形

  一、协议离婚认定欺诈与胁迫情形

  1、以遭到殴打、受到威胁与恐吓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和保证书的,法院支持

  2、以发现子女为非亲生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3、以对方以暂时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再复婚而签署财产分割协议后对方又拒绝复婚为由起诉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支持

  4、以不知女方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怀孕而签署离婚协议为由起诉撤销房产分割条款的,法院支持

  5、以为逃避债务进行假离婚、财产分配显失公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车库分割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6、以不履行离婚协议、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7、以签订离婚协议时患有疾病(但未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起诉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不支持

  8、以离婚后一方不允许另一方探望子女为由起诉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的,法院不支持。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

  1、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①户口证明;

  ②居民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④离婚协议书;

  ⑤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3、登记

  审查完后,就可以进行离婚登记了。

  三、达成离婚协议后哪些情形可以反悔

  由于离婚协议的特殊性,下列情形是可以反悔的。

  1、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反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翻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2、协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同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欺诈等情形,另一方可以反悔并且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3、离婚协议中涉及赠与对方或者子女财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此可见,夫妻离婚离婚协议中如果涉及一方赠与财产或者赠与子女财产的,除将离婚协议公正或者转移财产权利(动产交付、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赠与才不能撤销。否则,赠与人仍然可以反悔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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