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规定,职工在单位工作了一定时间之后,就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享受相应天数的带薪年假。当然休年假除了有相应的假期之外,按照规定是不能扣除员工的工资的。那么带薪年假怎么算工资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必须申请休年假,而规定的是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且用人单位不支付年假工资的唯一理由是“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因此,只要劳动者未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用人单位都要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否则就要承担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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