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什么不一样

更新时间:2020-02-12 17: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让上百万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改善。那么,棚户区改造补偿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棚户区改造补偿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有什么不一样

  棚户区改是指政府为了改善棚户区内居民的居住、生活条件,由政府实施并予以开发商一定的惠顾政策,为居民重置重建的惠民工程。对于房屋的产权人进行以房易房或互补方式,一般不涉及土地征用费。

  房屋征收是土地使用人或开发商在政府主导下,依法对土地、房屋(附着物)进行有偿征用、征收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要支付土地补偿金我、附着物补偿金和安置补偿费。

  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区别在于:

  一是前者为惠民利民工程,后者为商业行为;

  二是前者居民一般是就地安置须回迁,后者可以异安置或自行解决住房;

  三是前者为政府主导并实施操作,后者为政府引导或准予;

  四是对于物权处理上,前者是以房易附带(互易中超过部分)补偿,后者是高业化的交易与征收。

  二、房屋征收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确定

  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

  实施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

  房屋决定作出征收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二十四确定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5、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8、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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