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06-30 17: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等,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人身、财产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那么大家知道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监察机关采取讯问、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主要有:

  一是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示证件的目的是证明调查人员的真实身份,以便相关单位和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如询问证人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即出示能够证实调查人员身份的有效工作证。

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二是出具书面通知。监察机关决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制作书面通知,交由调查人员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现场出示,以证明调查人员的行为经过监察机关合法授权。如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搜查证明文件,否则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权不予配合。

  三是由二人以上进行。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主要考虑是:(1)实际工作的需要,有利于客观、真实获取和固定证据。(2)有利于互相配合、互相监督,防止个人徇私舞弊或发生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调查行为。(3)有利于防止一些被调查人诬告调查人员有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

  四是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是证据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证证据的客观和真实。要求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是对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的核对与认可,以防止歪曲被调查人、证人的真实意图,或者出现强加于人的主观臆断甚至捏造事实等情况。

  五是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目的是留存备查,这既是对重要取证工作的规范,也是对调查人员的保护。录音录像应当符合全程的要求,如果不能保证全程录音录像,录制设备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完全由调查人员自由掌握,录音录像就不能发挥证明取证工作合法性的作用。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根据相关规定,监察机关采取搜查等调查措施时一方面需要出示证件,另一方面还需要出具书面通知等。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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