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规则也可称作传闻证据排除法则,是指传闻证据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条件,否则不具备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质证。那么让我们一起看看传闻证据规则和直接言辞原则分别是怎样的?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1、传闻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所陈述的非亲身经历的事实,以及证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的证人证言和书面证词,原则上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简言之,即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传闻证据规则是排除一种证明手段的规则,不是排除事实的规则。
现在世界是的法律分两大法系。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的提法。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没有传闻证据规则。
2、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辞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直接接触和审查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问证和辩论。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点是:证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询。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和证人的书面证言法庭不予采信。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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