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那么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证据规则?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
(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修改了证据的概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新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上,新法将旧法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等法定证据种类。
(二)新刑诉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2、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三)确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
(四)尊重保障人权,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五)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证据的对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证据的保密
(一)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要在7日内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可延长二个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在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二)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查院后,人民检查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为1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为1个月;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均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办案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办案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四)二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地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再审办案期限最长为四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三个。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
2、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发生冲突时,犯罪控制模式往往选择惩罚犯罪,正当程序模式则往往选择保护人权。
3、现代人权保障理念的核心是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1、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2、关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的观点:(1)实体优先论。(2)并重论。(3)程序优先论。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
4、在追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应将程序正义放在优先地位。
(三)诉讼效率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了哪些证据规则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包括:审判机关取证原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口供补强规则、证人作证规则、认证规则、法定证据原则等几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