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现已更改为不动产权证,关于产权登记是否加双方名字是你们双方协商决定,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的,可以是任何一方的也可双方的。
如果是一方婚前购买的不动产,则该房产为购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变更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如果想变更为夫妻共同共有,则需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则不论不动产权证是否为双方的名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如果要进行买卖等所有权转让,应所有权人都同意,如果一方单独买卖属于无权处分,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像另一方追要房产一半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