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有一案例,想请大家指点
案例如下:
某机关单位下设公司(A)需要面向社会招一批技术人员,但是按规定该公司没有雇佣机关单位在编人员外其他人员的权利,故找到某市人力资源公司(B),双方签订了《人事代理合同》,约定由(A)在社会招聘适用的技术人员(C),让其与(B)签订劳动合同,就形成了该人员(C)与(A)之间无劳动关系,是由(B)派遣到(A)公司的,工资、保险都由(B)负责,但工作由(A)安排(有一定危险性),工资标准也由(A)决定,这时(C)在为(A)工作时发生人身意外,请问(C)出现的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各承担的比例是多少?如果(A)和(B)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时候在合同内约定:“如(C)在为(A)服务时发生意外,责任完全由(A)承担,(B)无责任。”这种约定是否符合劳动法?是否受法律保护,而(B)可以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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