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出卖人解除合同的,请问律师我应付多少的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8-12-18 05:47:22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想问下有关主动退房的问题,我购买了一套
经济适用房,首付付了132597元,其余10万等待办理
银行贷款,我从11月1日开始在家待业,至今为找到工作,卖受方要求14去单位开据个人收入证明和近三个月工资证明,现在我现在没有单位开据收入证明,也没有经济能力去偿还银行贷款,我是第二次签得手填写合同,第三次合同是最后的合同要贷了款之后去签是电脑打印的。我的购房合同中违约责任中写道:(-)买受人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付款按以下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
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例应小于第(1)项中德比率)的违约金。我开不出收入证明,代步上款,没能力交全款,只好提出退房,请问律师我应付多少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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