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考虑到同是一个单位,单位理应给予经济补偿,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吗,应该如何计算补偿年限?
更新时间:2019-01-12 20:59:19
问题描述:
小陈于1999年进入单位工作,当时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协议或合同。2003年,单位新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小陈身兼二职,工作由两边,但
工作时间却不冲突,也没签订合同,直到2008年,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单位为职工签订
劳动合同,由于小陈是工作两边,也考虑到同是一个单位,合同在哪边签都一样,于是小陈在下属机构那边签订合同,2008年至2011年,时限四年。合同也由下属机构人员保管。2009年底,该单位下属机构由于经营不善,需承包给别人,由于小陈在单位还有另一份工作,承包时合同理应移交给单位办公室保管,但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一并把合同移交给承包者。现在适逢单位改制,小陈提出申请辞工,单位理应给予经济补偿,但单位却以小陈的合同曾移交给第三方,所以考虑补偿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我想问下,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吗,如果给予,应该如何计算补偿年限?还有就是单位在2010年1月正式承包给别人后,也一并停缴了小陈的社保,但小陈在单位的另一份工作还是继续的,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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