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因此本人决定启动法律诉讼程序。是否有时效的限制?
更新时间:2019-01-15 10:57:50
问题描述:
本人系天
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所(国企事业单位)老职工。2000年5月企业转制,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企业职工根据其工龄、所龄、职务分别由优惠价格购得不同份额股份,并由当时的法人签发了股权证明书。本人购得4450股,并规定该股份不得私自转让买卖。2001年12月,根据企业情况与美伦集团赵永良合资组建
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原研究所职工50万股折合人民币423万元(每股8.46元)作为出资,由赵永良出任董事长、并实际控制公司。原化妆品研究所的一切债权债务由新公司承担。张慧玲被指定为原职工股东代表,将全部职工股份记入其名下注册登记。2010年本人病退,询问公司股权如何处理,答复是“赵永良已全权收购公司、所有股金交给张慧玲,一切后续事宜找张慧玲处理”,但张慧玲本人目前根本找不到,于是致函公司,要求提供张慧玲的联系方式及当时进行股权股金交易交接的相关手续证明以便本人追踪股权下落。如15天内不予答复,本人既认定本人的股权被侵吞倒卖。限期已到,因此本人决定启动法律诉讼程序。现在的问题是:1)起诉的对象应该是谁?是张慧玲还是赵永良?2)张慧玲作为原职工股东代表,是否有权在未经原职工同意情况下进行股份转让交易?3)主张股权归还还是股金归还?是否有时效的限制?4)在股权交易中本人还有哪些权益受到侵害?(据本人所知,赵永良收购公司后,又进行了转让。转让对象为其夫人。赵永良本身是控股股东,如是为了企业经营,他有足够的权力做决断,没有必要搞成全资公司。他将公司全资收购后并在家庭内倒来倒去必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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