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脱逃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甘肃省**民法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庆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本院于2010年4月、2013年1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于2015年7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4日公示,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平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次受到表彰和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受记功2次;年度评审鉴定为改造表现积极1次,较好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梁**,男,出生于1978年6月25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杜爱勤审判员高雁
审判员刘瑜
书记员任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