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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党成海破坏电力设备、盗窃、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7年2月12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09年7月31日经青海**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3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青**宁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党成海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党成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党成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党成*减刑二年(刑期至2023年12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宁刑二执字第3025号
  • 法院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党成海,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湟中县,汉族,现在青**宁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雷霈

  • 审判员李俐

  • 审判员吕勇

  • 书记员韩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