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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峰徐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0年8月13日作出(2000)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峰徐犯故意伤害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2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第一师沙*狱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第一师沙*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获得监狱表扬6次,18次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2327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第一师沙*狱二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宁宁

  • 审判员琚红彬

  • 审判员康常荣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