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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有平犯盗窃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7日以被告人黄有平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民法院于1990年3月15日以(1989)川法刑一字第1057号刑事裁定核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因被告人黄有平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连同余刑15年1个月零6天,剥夺政治权利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31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塔门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塔门监狱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2013年、2014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监狱行政记功3次,表扬4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有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黄*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959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脱逃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黄有平,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塔*四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春华

  • 审判员李宁宁

  • 审判员琚红彬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