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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交通肇事罪,吕**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及辩护人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吕*驶牌照号为津H的灰色阿*-罗*小型汽车行驶至天津*开发区南海路与广达街交口处时,与骑行环卫作业三轮车途经此处的被害人韩*,造成韩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与吕同行的证人廖拨打120电话呼叫救护车,过路群众钟拨打电话报警。肇事后,吕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其朋友薛(另案处理)赶到现场顶替肇事责任,为其作伪证。2014年10月3日,吕到天津市公*队开发区大队接受询问时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及指使薛作伪证的事实。2014年10月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依法对吕进行刑事传唤。案发后,吕*被害人亲属5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吕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韩负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亲属韩*的陈述;证人程、廖、冯、钟、秦、张、秦*、杜、何、薛等人的证言;天津市公*队开发区大队提供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意见书、协议声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被害人家庭关系证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口本复印件、证人冯、廖、秦、钟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吕及证人薛的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简要信息表,肇事车辆信息表、肇事车辆违法行为明细表、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等材料,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吕的常住人口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天津市*塘沽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勘验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天津*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被害人韩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害人韩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还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吕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偏重;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吕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量刑建议偏轻,本院均不予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吕具备上述从宽处罚的情节为由,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结合被告人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吕*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吕的刑期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滨功刑初字第13号
  •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 辩护人梁*,天津*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正文

  • 书记员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