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诉史勤书枉法裁判罪一案,向本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李*诉称,2014年3月12日因信息公开行政一案,沙*法院作出(2014)沙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在庭审后,才知道拆迁公司“拆迁人”和阳镇政府没有拆迁许可证及申领资料、没有施工许可证及申领资料、没有中标通知书、没有企业资质证书、没有南和县建设局在网上要求拆迁企业具备的任何资料。在自诉人李*拆迁纠纷一案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史勤书在作出的(2013)邢*二终字第114号判决书中,故意隐瞒镇政府没有拆迁许可证这一事实,庭审中我要求镇政府出示拆迁证以及申领资料,被告人史勤书包庇镇政府,不予出示。被告利用无效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枉法裁判。故要求追究被告人史勤书民事枉法裁判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诉史勤书枉法裁判罪一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自诉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永枝
代理审判员刘宗良
人民陪审员郭未如
书记员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