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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枉法裁判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李*诉史勤书枉法裁判罪一案,向本院递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李*诉称,2014年3月12日因信息公开行政一案,沙*法院作出(2014)沙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在庭审后,才知道拆迁公司“拆迁人”和阳镇政府没有拆迁许可证及申领资料、没有施工许可证及申领资料、没有中标通知书、没有企业资质证书、没有南和县建设局在网上要求拆迁企业具备的任何资料。在自诉人李*拆迁纠纷一案的民事案件中,被告人史勤书在作出的(2013)邢*二终字第114号判决书中,故意隐瞒镇政府没有拆迁许可证这一事实,庭审中我要求镇政府出示拆迁证以及申领资料,被告人史勤书包庇镇政府,不予出示。被告利用无效证据,故意违背事实及法律枉法裁判。故要求追究被告人史勤书民事枉法裁判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李*诉史勤书枉法裁判罪一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立刑初第1号
  •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自诉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永枝

  • 代理审判员刘宗良

  • 人民陪审员郭未如

  • 书记员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