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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犯妨害作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金婺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准予减刑一个月零二十五日(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浙金刑执字第4062号
  • 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徐*,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革

  • 审判员方梅

  • 审判员吴益平

  • 代书记员钱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