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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甲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0日11时许,阜南县新村镇赵营村大姜庄村民姜*、姜*家人与姜*家人,因旧怨在该村村民姜*房屋东侧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姜*之子姜*丁持棍击打姜*妻子郭*乙,致郭*乙倒地后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在对姜*丁涉嫌故意伤害郭*乙一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姜*指使郭*甲、贾*(均另案处理)多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证明称郭*乙因路滑自己摔倒在地,企图帮助姜*丁逃避法律责任。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姜*甲辩解称,其联系郭*、贾*,让他们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时,看到什么说什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甲系阜南县新村镇赵营村大姜庄村民。2011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姜*甲及姜*两家人与同村村民姜*庚家人,因旧怨在该村村民姜*房屋东侧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姜*甲之子姜*丁(已判刑)持棍击打姜*庚妻子郭*乙,致郭*乙倒地后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轻伤。公安机关接警后,对姜*丁涉嫌故意伤害郭*乙一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姜*甲分别指使证人郭*甲、贾*(均已判刑),向司法机关提供郭*乙自己滑倒在地受伤,姜*丁并未殴打郭*乙的证言,企图使姜*丁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郭*、姜*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郭*、姜*得知其儿子姜*与姜*发生打架后,两人赶到现场,姜*丁用木棍将郭*打倒在地,致郭*左臂受伤。

2、证人姜*丙雨证明:案发当日约11时,姜*、姜*及其两个儿子在姜*丙善屋山后打姜*戊,姜*庚、郭*夫妇到现场后,姜*丁把郭*打倒在地。

3、证人姜*己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其赶到现场时,见“郭*”(姜*)外甥开车把郭*往车上抬,说是被姜*甲次子打伤。

4、证人王*、王*乙证明:2011年2月10日11时许,几个人在打其二舅姜*,其姥姥郭*乙拄着拐棍从南边过来拉架,“雷*”(姜*甲儿子)拿木棍打郭*乙左胳膊一下,把郭*乙打倒在地,郭*乙一直说胳膊疼,后被送往医院。

5、证人姜*(系郭*乙儿子)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其母亲郭*乙拄着拐棍到现场拉架时,姜*甲次子姜*用木棍(或粪铲子)对郭*乙左肩胛打一下,把郭*乙打倒在地,郭*乙说她胳膊被打断。

6、证人陶*证明:2011年2月10日上午,陶*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出去看到姜*丙善房子东北有人在打架,有一个人用棍把姜*庚妻子打倒。

7、证人朱*证明:案发当日,姜*家属拄着棍到打架现场,不知道是谁一棍把姜*家属打睡倒在地。

8、证人郭*证明:2011年2月10日11点左右,其看到郭*乙拄着棍从西往北去,拉姜*甲儿子姜*丁,姜*丁*一转身把郭*乙带倒。过了年,姜*丁父亲姜*甲让其说郭*乙是自己滑倒摔坏的,怕他儿子被抓起来,以后不好结亲。后郭*两次到新*出所作证,均按照姜*甲说的是郭*乙自己滑倒的。

9、证人贾*证明:2011年农历正月的一天10时许,姜*和姜*庚两家打架,姜*庚的家属郭*要撕姜*儿子姜*,姜*一跑,把郭*带倒了。事情过了一个月,姜*找到贾*说其子姜*还小,以后不好说亲,让贾*说打架的时候是郭*自己滑倒的,贾*表示同意。后派出所两次对贾*问话时,贾均按照姜*说的是郭*自己滑倒的。

10、被告人姜*甲供述证明:打架的事情发生以后,其子姜*丁在广东被抓获。其到派出所问情况,并称对方的证人都找了,这边的证人怎么没有找,派出所让其通知证人到派出所。后其分别给郭*、贾*打电话,让他们到派出所作证。

11、询问笔录、开庭笔录证明:郭*于2011年5月25日、2011年5月26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以及2012年4月23日出庭作证时均证明郭*乙拄着棍到现场拉架时,因路滑,自己滑摔倒在地。

12、询问笔录证明:贾*于2011年5月24日、2011年5月26日、2011年5月31日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证明称2011年2月10日11时许,郭*乙拄着棍从南边过来,走到姜*丙善房屋东边突然滑倒地上躺着。

1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安徽省*民法院(2012)阜刑终字第001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明:2012年4月25日,姜*丁*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姜*丁不服,提起上诉。经阜阳*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4、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0014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4月15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郭*、贾*涉嫌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6月30日,本院以郭*、贾*犯伪证罪,分别对二人判处刑罚。

15、阜南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2月25日,姜*甲到该队投案,在接受讯问后被关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16、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姜*出生于1960年11月24日。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甲在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过程中,指使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事实情节,作虚假证明,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应负刑事责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甲犯妨害作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甲关于其让郭*、贾*看到什么说什么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且郭*、贾*均证实受被告人姜*甲指使向司法机关作伪证,被告人姜*甲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姜*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刑初字第00238号
  •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姜*,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0月3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经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4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颍南

  • 审判员郑洪标

  • 人民陪审员吴迪

  • 书记员余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