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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妨害公务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1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破坏选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被告人吕*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吕*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5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泉州*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9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吕*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及退赔款人民币2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万元已由其同案人陈*缴纳(见(2012)莆刑执字第567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榕刑执字第1032号
  • 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吕*,男,1966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洁

  • 审判员张青

  • 审判员徐鲁龄

  • 书记员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