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郝*(已判刑)擅自占用郝*的部分农田,事后非但不兑现12700元的租金,反而对索要租金的郝*进行威胁、恐吓。2014年2月份,赵*(已判刑)得知公安正在侦查此案后,为使郝*逃避法律追究,联系被告人郝*甲、郝*(已判刑)帮助处理,安排郝*甲打印好谅解书备用。后赵*、郝*甲、郝*三人先后找到郝*、郝*,通过补偿15000元给郝*的方式,让郝*在三人事先准备好的谅解书上捺印,让郝*出具了租金在租地期间已交付的虚假收条,要求郝*、郝*向公安机关作伪证。
案发后,被告人郝*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郝*乙、郝*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别名郝*),无业。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杰
书记员刘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