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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甲犯妨害作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郝*(已判刑)擅自占用郝*的部分农田,事后非但不兑现12700元的租金,反而对索要租金的郝*进行威胁、恐吓。2014年2月份,赵*(已判刑)得知公安正在侦查此案后,为使郝*逃避法律追究,联系被告人郝*甲、郝*(已判刑)帮助处理,安排郝*甲打印好谅解书备用。后赵*、郝*甲、郝*三人先后找到郝*、郝*,通过补偿15000元给郝*的方式,让郝*在三人事先准备好的谅解书上捺印,让郝*出具了租金在租地期间已交付的虚假收条,要求郝*、郝*向公安机关作伪证。

案发后,被告人郝*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郝*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郝*乙、郝*丙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甲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郝*甲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市中刑初字第222号
  •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郝*(别名郝*),无业。2004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杰

  • 书记员刘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