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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新法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颜跃明犯受贿、挪用公款、陷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十五万八千元和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0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2013年2月4日分别作出(2011)长中刑执字第3753号、(2013)长中刑执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对其共计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湖*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刑期过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38号
  • 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颜*,男,1954年6月25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人,汉族,研究生文化,住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26栋201房。现在湖*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龙显雄

  • 审判员黄仲奇

  • 审判员龙新国

  • 书记员汤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