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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等妨害作证案

审理经过

佛山**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王**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决认定,佛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1月12日作出南劳仲(2004)40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人王**建筑工程队共应支付赔偿款131336.95元予该队的雇工胡**。胡**于2005年2月3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人王**在南海区**限公司应收的工程款8万元。南**院于次日将该款冻结。被告人王**为逃避债务取回该款,便咨询有关律师,利用法院对工人工资款优先支付的相关规定,伙同被告人王**经合谋后,指使陆德权、王**、王**、王**、王**、王*、王*上、黎**、王**、陆**、王*、王*广、王**、王**、王*明、彭**、王**、陆**及被告人王**自己本人共19人作伪证,故意虚构被告人王**拖欠上述19名工人工资案件,蒙骗法院以转移其被冻结的8万元工程款。同年4月5日,王**等19人以王**拖欠工资未付为由,向南**院提起诉讼,导致南**院于同年4月26日作出19份错误判决,判令王**应支付王**等19人工资款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又指使王**等19人于同年5月30日向南**院申请执行。

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王**(律师)、王**(公证员)的证言,证人胡**、王*、陆德权、王**、王**、黎**、王**的证言,相关书证材料(包括被告人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仲裁事务委托合同、公证书、陆德权、王**等19人的申请执行书及授权委托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相关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两被告人的经过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被告人王**、王**在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虽然导致法院作出多份错误判决,但考虑到错误被及时发现,被告人王**被冻结的款项没有被转移,伤者胡**最终获得赔偿,故不认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对劳动仲裁不服,应采取正当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现其采用犯罪手段以达到个人目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被告人王**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王**上诉提出:1、他只是想拿回他被冻结的工程款,一切都由律师运作,他不知情。2、工程款已经给付胡**,其行为不构成妨碍作证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王**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

上诉人王**上诉提出他不知情。经查,上诉人王**本人供述他为了取回被扣的工程款,在咨询有关律师后,出具了欠王**等19人工资的虚假欠条,并指使王**作为其余18名工人的诉讼代理人,向南**院提起诉讼。后南**院判令其应支付王**等19人工资款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他又指使王**向南**法院申请执行。上诉人的供述与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证人胡*、王**、王**等人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王**提出工程款已经给付胡**,其行为不构成妨碍作证罪。经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就构成妨害作证罪。工程款没有被转移,伤者胡**最终获得赔偿,这只能作为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人王**在诉讼活动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上诉人王**提出他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上诉提出他不知情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基于工程款没有被转移,伤者胡**最终获得赔偿这一情节,认定上诉人不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二年,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佛刑一终字第122号
  • 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朋福。

  • 原审被告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咏章

  • 代理审判员马艳

  •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 书记员何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