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罗*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妨害作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被告人罗*为了逃避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对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利用与时任女朋友李*甲会见之机,安排李*甲将罗*的朋友李*乙放置于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一老年活动室内的白色苹果ipad2平板电脑拿到李*甲的租住地,并指使李*甲、李*乙向公安机关作伪证,以证实罗*盗窃李*乙平板电脑的犯罪事实。随后,罗*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向管教民警供述了自己编造的盗窃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过立案侦查,以罗*涉嫌犯盗窃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该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罗*。因事后得知刑罚执行完毕后仍要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罗*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决定后主动供述了其指使李*甲、李*乙作伪证的事实。渝北区人民检察院遂撤销了逮捕决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罗*涉嫌犯盗窃罪的坦检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证人李*、李*乙的证言;被告人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罗*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257号
  •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妨害作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罗*,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小川

  • 书记员张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