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张*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刑诉字(2013)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伪证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和武*某(另案处理)、裴某某、于某某、张*某(已判刑)等人在邯郸市复兴路思特利饭店吃饭后,在饭店门口于某某同受害人袁某某发生争执,被人拦开。后于某某、张*某、裴某某坐上了武*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车上于某某提出要打袁某某,武*某便开车追随骑摩托车沿复兴路向*行驶的袁某某。武*某开车超过袁某某后,将车停在复兴路地道桥东侧。袁开摩托车过来后,于某某、裴某某从武*某车上各拿一根铁管将袁某某拦住后对其进行殴打致袁重伤。该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立案侦查,2010年10月28日裴某某到案后,武*甲(另案处理)串通裴某某、张*某、张*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证明殴打袁某某时是张*某开车,武*某坐在副驾驶喝多了没开车,致使武*某在该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未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公诉机关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和武*某、裴某某、于某某(三人均已判刑)、张*某等人在邯郸市复兴路思特利饭店吃饭后,在饭店门口于某某同受害人袁某某发生争执,被人拦开。后于某某、张*某、裴某某坐上了武*某驾驶的桑塔纳轿车,在车上于某某提出要打袁某某,武*某便开车追随骑摩托车沿复兴路向*行驶的袁某某。武*某开车超过袁某某后,将车停在复兴路地道桥东侧。于某某、裴某某从武*某车上各拿一根铁管将袁某某拦住后对其进行殴打致袁重伤。该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立案侦查,2010年10月28日裴某某到案后,武*甲(已判刑)指使裴某某、张*某、张*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证明殴打袁某某时是张*某开车,武*某坐在副驾驶喝多了没有开车,致使武*某未受到法律追究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武*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左右,裴某某被丛台区刑警队的民警带走,后了解到他弟弟武*某和裴某某、张*某几个人在复兴路地道桥把复兴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人打成了重伤,当时裴某某说和另外一个人打的,武*某开着车带他们去的。了解情况后他就跟武*某说先躲几天。后来他叫武*某安排张*某还有一个女的到他办公室,他让那个女的(张*)到公安局证明当时武*某喝多了,被扶到汽车的副驾驶位置,张*某开着车,那女地同意了,就到刑警队做了伪证。2、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与裴某某、于某某、张*某、张*和一个女的在思特利吃完饭,于某某和一个男子吵吵。他拦开后,叫那两个女的打出租车先走。他开车,张*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裴某某和于某某坐在后排提出要打刚才吵架的男子,就问后备箱有东西没有,他说有。他开车追上那个男子后,于某某和裴某某下车拿出放在后备箱的铁管,朝男子的头上一齐打,将男子打倒在地后还朝男子头上、身上、腿上乱打,打完后,他开上车跑了。打完那个男子后大约4、5个月,裴某某被抓。大哥武*甲知道此事后,让他与张*某找到张*到武*甲办公室,让张*某说当时是张*某开的车,他喝多了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还让张*也说他喝多了,张*把他扶到副驾驶座位上的。*某和张*同意了。几天后的一天下午,武*甲带上张*某和张*到丛台区公安局刑警队录了口供。3、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武*某说哥哥武*甲正在跑他们的事(袁某某伤害案)。裴某某、张*某,还有一块吃饭的女的都说是张*某那天开的车,武*某喝多了在副驾驶上坐着,让他也这样讲就可以了。2009年7月20日他到丛台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交代了殴打袁某某的事情经过,就是撒谎讲了张*某开车,武*某没开车的这个细节。4、被告人张*的供述证明,200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她和武*某、马*等人在复兴路思特利饭店吃完饭出来,听武*某说哥儿们在那边吵架,让她们先走,她和马*就打车先走了。大概10月底的一天,武*某打电话找她说那天打架需要去公安机关做个证。过了几天,她和武*某、张*某在武*甲的办公室,武*甲说到了公安局,就说打架那天晚上武*某喝多了,张*某开的车,到时候想办法保张*某出来。2008年11月17日,武*甲带她与武*某、张*某到了中华路北头的公安局,找到里边警察,她就按照武*甲讲的,向警察做了虚假证言。5、被告人张*分别对武*甲的办公室、作伪证时询问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证人袁某某证言证明,动手的打他的就两个人叫裴某某和于某某。当时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车,他没看到车里几个人。后来听刑警队民警说车上还有两个人,是张*某和武*某。裴某某、于某某和张*某都跟他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后被丛*法院判了三年,都是缓刑。听检察院的说,当时武*某坐在车上,没有具体行为所以没有追究刑事责任。7、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办案民警李*和李*证明,他们办理袁某某伤害一案时,是武*甲带着武*某和张*某来投案自首的,当时还有一个女的,叫张*的一起来做的证。后张*某、裴某某和于某某分别被丛*法院判处缓刑,武*某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8、证人马*证言证明,他姐夫武*某在2008年春天买了一辆黑色的普通桑塔纳汽车,后来说五万元卖给他。再后来,他姐夫说还有辆宝来车让他开,他就把桑塔纳还给了武*某,没几天听武*某说把桑塔纳卖了,卖了四万多。9、证人马*证言证明,她和张*、武*某、张*某,还有两个人记不清名字了,在邯郸市复兴路思特利饭店吃完饭,她和张*一起打的先走的,没有和张*下楼送过武*某上车,武*某当时也没有喝多。10、袁某某被殴打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11、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袁某某右髌骨、右胫骨近段粉碎性骨折,致右膝关节伸直位强直,活动功能严重障碍,属重伤。12、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记载,袁某某的身体残疾程度为九级。13、被告人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虚假证言材料。14、袁某某被伤害一案的卷宗材料证明,裴某某供述当时他和于某某用铁管打那个骑摩托车男子,武*某和张*某在车上没下来,但谁开的车记不清了。*某供述是他开的车,武*某从饭店出来一上车就睡了。于某某供述他和中年男子在饭店门口吵了几句。他很生气,就跟于某某、张*某、武*某说到前边教训那个男子。他们四个人都同意后就上车,张*某开车,武*某坐在副司机座上,他和裴某某坐在后边。追上那男子后,他和裴某某下车用钢管打完那个男子,张*某开车把他送回家了。15、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9月7日和2010年11月19日,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裴某某、张*某和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的刑事判决书。16、邯郸*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武*甲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武*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7、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致使有罪的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邯县刑初字第40号
  •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农民,群众。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2年7月5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至今。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丽

  • 审判员张海静

  • 人民陪审员席晓燕

  • 书记员杜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