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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张*丙犯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罪、李*犯伪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张*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丙犯故意伤害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翟静、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张*乙、张*丙、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张*乙与黄*、何*乘坐由杨*驾驶的雪福兰汽车,行驶至高碑店市梁家营陶辛庄村东边水泥路段即被告人李*家门口时,与对面驶来的王*驾驶的尼桑汽车(乘车人孟*)会车时,因变光问题,孟*与张*乙等人发生口角并打斗,后孟*抽出腰带向南追赶张*乙等人。被告人李*听见争吵声后从家中出来对双方进行劝解。张*乙见打不过孟*,遂打电话召集其父暨被告人张*丙、朋友暨被告人张*甲,张*丙与张*甲二人驾车赶到事发现场,张*甲用事先准备好的铁管将孟*双腿打折,将王*驾驶的汽车挡风玻璃砸碎。经法医鉴定,孟*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张*丙害怕事情暴露,遂给李*打电话,让李*隐瞒其和张*乙、张*甲的身份及犯罪事实,阻止李*如实作证。被告人李*在侦查机关向其调查时,即隐瞒事实真相,向侦查机关虚假陈述,干扰公安机关办案。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张*甲、张*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张*、张*等人赔偿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张*、张*、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孟*的陈述,证人王*、黄*、杨*、赵*的证言,辨认笔录,赔偿协议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张*、张*因错车变光之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打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证言,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李*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张*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甲、张*乙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张*等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李*自愿认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犯伪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高刑初字第1089号
  •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1月30日被执行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张*。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李*。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该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3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利刚

  • 书记员刘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