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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涿检刑诉(2014)第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某犯伪证罪,被告人温*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8月12日公诉机关提出延期审理。2014年9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何某某、温*甲,辩护人闫金振、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底的一天,在本市东古邱村何某某的砖厂办公室内,被告人李*在隗*持欠条(唯一债权凭证)向其索要内燃煤煤款时,以对账、核实煤款为名将欠条骗走,后拒不承认其中的欠款31.2万元。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李*涉嫌诈骗一案时,作为关键证人,就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作虚伪陈述,为被告人李*隐匿罪证。

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在本市东古邱村,以村主任的身份,以截车、堵道等方式,强行向给何某某砖厂运送内燃煤的隗*、王*、康某某、许某某索要好处费。其中隗*运送内燃煤1400多吨,被告人李*每吨提30元好处费,共提4万元左右;王*运送内燃煤4、5百吨,被告人李*每吨提20-30元好处费,共提1万余元;康某某运送内燃煤4、5百吨,被告人李*每吨提20-30元好处费,共提1万余元;许某某运送内燃煤3000多吨,被告人李*每吨提10元好处费,共提3万余元,总计索要好处费9万余元。

2013年5月初,被告人李*(村支书兼主任)伙同温某甲(村会计),在为温*办理砍伐许可证的过程中,以不交钱不给出证明、不给盖章为由,以收取复耕费的名义,向温*勒索人民币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被告人温某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辩护人闫*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不够成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理由如下:1、2011年隗*给何某某所送的内燃煤及外燃煤都是通过李*进行的结账,隗*并没有同何某某产生直接的债务往来。2011年10月1日,隗*从何某某砖厂拉的843040块砖,折抵的是李*欠隗*的煤款。李*、何某某、隗*三人是三角债务关系,李*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李*与何某某签订了协议,约定何某某砖厂的煤全部由李*供应,据此李*通过隗*、王*、康某某、徐*向何某某砖厂送煤并提取差价的行为,仅仅是一种买卖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收取复耕费是村集体讨论通过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村集体,不应该是李*个人,李*并没有非法占有1万元复耕费的故意,也没有得到非法收益。因此,李*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可辩解,当庭认罪。

辩护人张*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出假证不是出于自愿的,其在公安机关第二次供述就如实交代了真情,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应当对其宣告无罪。

被告人温*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辩解称自己没有将复耕款据为己有,而是为村里缴纳路灯费等支出了8000余元,剩余1600余元仍在其处保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底的一天,受害人隗*持被告人李*打的欠条,到涿州市东古邱村何某某的砖厂办公室内,向被告人李*索要内燃煤煤款。被告人李*以对账、核实煤款为名,将欠款条骗走。后拒不承认其中的欠款31.2万元,并称欠条已丢失。

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李*涉嫌诈骗一案时,作为关键证人就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假证、作虚伪陈述,为被告人李*隐匿罪证。

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在本市东古邱村,以村主任的身份,采取截车、堵道的方式,强行向给何某某砖厂运送内燃煤的隗*、王*、康某某、许某某索要好处费。其中隗*运送内燃煤1400多吨,王*运送内燃煤4、5百吨,康某某运送内燃煤4、5百吨,许某某运送内燃煤3000多吨。被告人李*每向隗*提取4万元左右,向王*提取1万余元,向康某某提取1万余元,向许某某提取3万余元,共计索要好处费9万余元。

2013年5月初,时任东古邱村村支书兼主任的被告人李*伙同村会计温*甲,在为温*办理砍伐许可证的过程中,以不交钱不给出证明、不给盖章为由,以收取复耕费的名义,向温*勒索人民币1万元。

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李*家属替被告人退出所有非某某41.2万元,已返还各被害人,其中隗*领取31.2万元;王*领取1万元;康某某领取1万元;许某某领取1万元;温树栋领取1万元。以上各被害人均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第一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一、诈骗隗*、敲诈徐*等人、何某某伪证的证据:

1、受理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被害人温*、隗*报案,被告人李*、温*甲是被抓获的。

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隗*给何某某砖厂送煤,因为何某某是外地人,隗*怕何某某跑了,隗*不跟外人打交道,所以只找其结账,就相当于隗*是给其拉煤,其再把煤卖给何某某,因为其是本地人又是东古邱村的。其欠隗*3万多元给何某某砖厂拉煤的钱,何某某按内燃煤每吨350元给其结账,其按320-330元给隗*结账,每吨提20-30元钱,其提的是差价。其能给隗*结现金,何某某不能。何某某不给隗*开票,每次都是其在场看着过磅,然后给隗*打一张煤款的欠条。隗*一共给何某某拉过大概一千四、五百吨内燃煤,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其给隗*打过一张欠条,正面是欠的,背面是付的。欠条开始在隗*手里,有一次隗*找其要账,其把欠条要过来装兜里,后来就找不到了,是在何某某砖厂办公室要的欠条,当时在场人有其、何某某、隗*,还有一个工人。

2014年2月11日供述,证实其从隗*手里要走的欠条就一张,欠条上的总额一共是四十六万多元。其还有两三万块钱没有给隗*结,其给隗*结钱不是现金,隗*从何某某砖厂拉走80多万块砖折抵了其煤款,一共是三十多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隗*是从2011年5月到2011年7、8月给何某某砖厂送煤。其从内燃煤中每吨提取20-30元,隗*一共给何某某送了大概1400吨煤,其从中提取了4万元左右。康某某、王*甲大概各送了四、五百吨内燃煤,其向他们两人分别提取1万元。徐*送了3000多吨内燃煤,其从中提取3万多元。2011年的时候,其从砖厂拉过砖折抵煤款,具体拉了多少记不清了。2011年底,其与何某某算账,何某某还欠其284300元,何某某就给其打了一张欠条,至今没给其结清。打了欠条后,其再也没有拉过砖。其从隗*手中要走欠条的事情,事先没有跟何某某商量过。

3、辨认笔录及被辨认收据16张、欠条1张、收条3张,证实经辨认,李*确认在其家中搜查出的一本三联单,从2011年4月27日至2011年6月7日共有16份燃煤的收据,都是其本人书写的;一张煤款欠条(61600元)和三张燃煤收条(32.08吨、31.12吨、30.34吨),是其本人书写的,但写给谁的记不清了。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13年9月25日供述,证实从2009年开始,其在涿州市孙庄乡东古邱庄村承包了一家砖厂,已经四年了。李*是东古邱村的村书记,其承包的砖厂与李*没关系,他们私人关系很好。2011年隗*开始往其砖厂送煤,其没有给李*提过好处费,其也不知道隗*向李*要煤款的事。隗*没有给李*拉过煤,其不知道隗*向孙庄乡政府反映李*欠给其砖厂送煤的款的事。隗*没有在其砖厂找李*结账,也没见李*拿走隗*手里的欠条,李*拿走隗*的欠条时,其不在现场。

2013年9月26日供述,证实其没有给隗*结账,把砖厂欠隗*的钱给李*结了。隗*给其送煤,其给开收据。李*是东古邱村的书记,其砖厂占的地是东古邱村的地,不管谁往其砖厂供煤,李*都要从中抽钱,要不然不让送煤的车从村里走。其没办法只能同意李*从中抽钱的要求。给李*结账时,是依据其给隗*开的收据,每次结账都是隗*把其开的收据先给李*,李*给隗*打欠条。李*拿着隗*的收据,找其结完帐后再给隗*。李*都是在把其给他结的钱给隗*的过程中从中抽钱。2011年12月底之前,其把欠隗*的煤款已经给李*结清了。其一次性给他结了20多万,总计大约给他结了30多万、不到40万的煤款。隗*一共大约给其拉了一千四、五百吨煤。

大概在2011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隗*到其办公室找李*要账,当时其在门口外面听见他们说欠条的事,其进去后看见李*往裤兜里装东西。隗*说:“李*把我的欠条装兜里了。”李*当时笑了笑,其说:“装就装吧,还能不给你呀。”后来他们就去杨康庄村的饭店吃饭去了。一块吃饭的有其、隗*、李*,还有几个人记不清了。其给隗*结账的收据没有了,当时就撕了,现在也没有底子,底子都扔了。现在的说法与以前的说法不一样,是因为李*是东古邱村的书记,怕说了实话让李*知道了会报复其,其的砖厂就开不了了。李*在其砖厂没有股份,这次说的都是实话。

2013年10月1日供述,证实其知道李*大概欠隗*20来万。其给李*每吨煤按340元计算,李*给隗*按每吨320元计算。李*找到其说隗*到孙庄乡政府告他了,让其也去政府一趟,上那给他证明不欠隗*的钱。隗*给其送煤也不是找他结钱,他跟隗*之间什么关系都没有,都是隗*与其之间有债务关系。其不想得罪李*,到孙庄乡政府就按照李*教的说了。其第一次交代的都是假话,隐瞒了事实真相,没想到事情这么严重。到看守所后和今天说的都是实话,其知道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是犯法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2013年10月17日供述,证实隗*从2011年5、6月份开始给其送煤,大概送了一千五、六百吨,其没有跟隗*结过煤款,都是跟李*结煤款。李*与隗*结没结过煤款不知道。2012年底,其和李*都结算清了内燃煤款,大概是50多万元。李*从隗*手里要过去的欠条大概有3、4张。隗*还给其送过外燃煤,李*不参与外燃煤的结账,因为外燃煤用的少,李*不参与。李*还让其写了一张证明交给孙庄乡政府,证明内容就是隗*与他没有建立拉煤业务关系,跟他没关系,其与隗*有拉煤业务关系,有钱时结钱,没钱时其给打欠条。目的就是证明李*不欠隗*的煤款。其写给乡政府的证明是李*叫其照抄的,内容不属实。

2013年10月20日供述,证实其找到了2011年给李*结内燃煤的底子了,一共给李*结了2119000元煤款,这里包含许*、王*、康某某送煤的款。他们和隗*一样都是找李*结账,李*从中抽钱,李*再找其结账。还差40多万没结清,具体数字记不清了。后来李*于2012年从砖厂陆续拉走了300多万块砖,折了60多万元欠款。因为砖厂资金紧张,其又从李*那借了20万元钱。李*从砖厂拉砖,其记在一个本子上了,从2012年3月底开始拉的,直到2012年11月份。那个本子让李*拿走了。每次都是现金结账,其有钱了就让李*拿着煤条上砖厂办公室找其结账,李*在本子上打一个支款的条,签上他的名字。偶尔李*抽不开身,也会让送煤的自己找其拿钱。许某某找其拿钱签了四次,其余都是李*自己写的。隗*的煤款李*都支走了。隗*大概给其拉了40多万块钱的外燃煤,李*没有从中提钱,现在已经全部结清了。2011年的时候,没有给隗*结现金,他从砖厂拉了833040块砖,每块砖按0.37元计算,一共是31.2万元。当时隗*还打了一张条子,剩下的今年其已经全部结清了。隗*拉砖折的是外燃煤的钱,跟拉内燃煤的账是两码事,也跟李*没关系。

2013年10月22日供述,证实隗*一共给其送了大约一千六百多吨的内燃煤,是通过朋友罗*往其砖厂送的煤。开始几车煤是其直接给隗*结算煤款,李*知道了就把送煤车拦住,不让车从村里走,后来隗*就找李*结账了。隗*到砖厂办公室找李*要账,李*把欠条要过去说对对账给隗*结钱,李*把欠条要过去后就装兜里了,也没给隗*钱。

2013年11月27日供述,证实2011年年底,其给李*结算煤款时还差他一部分没结清,其就给李*打了一张欠条,欠条在李*手里。李*从其砖厂拉走了300多万块砖抵账,其找李*要欠条他不给,他说都是哥们弟兄,不可能坑其。李*拉走的300多万块砖,大概是60万块钱,其中有其借他的20万元钱,剩下的40多万块钱,是其欠他的煤款,都给他结清了。其打的欠条是284300元,李*是2012年拉的砖,其记不清欠李*多少钱了,跟李*要欠条他又不给,就大概算了一下是40多万元,就让李*拉了40多万块钱的砖。

2013年12月1日供述,证实2010年11月18日,李*叫其到他家,李*写好了一份协议让其签字,一式两份,李*留的是原件,给其的是复印件,其现在提交给公安人员。供煤协议“甲方就是我何某某,乙方李*,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东古邱村南何某某砖厂,2011年砖厂用煤全部由李*个人供应(包括内燃煤和外燃煤)。二、根据甲方质量要求,乙方以高于市场多十元的价格供应原煤。三、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采购他人煤炭,如违约赔偿乙方三倍经济损失。四、双方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反悔。甲方签字何某某,乙方签字李*。2010年11月18日”。这份协议不是其自愿签订的,其没办法,因为李*是村主任,没人敢惹他,要是得罪了他这买卖就别干了,所以就签了协议。

2014年1月21日供述,证实2011年其给李*国结了煤款2119000元现金,其中包括隗*的煤款,剩下的284300元也结清了。2012年的时候,李*国从砖厂拉走300多万块砖,折抵了这284300元。隗*从其砖厂拉走的843040块砖,折抵了给其拉外燃煤的款312000元,与李*国没关系。李*国拿走了2012年砖厂拉砖记录,说是跟那些拉砖司机结账用,后来就没还给其。

4、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让去他家一趟,其到了李*家之后,看见温*也在,李*跟其说:“温*把郑某某的树买了,多少钱咱不管,他俩谈去,温*不是能办砍伐证吗,他得给咱们交点复耕费,让他交一万块钱行吗?”其说:“行,你说了算,你让交多少就交多少吧”。其还问温*说:“你怎么那么大能耐,孙某某都买不了你能买”。他说他林业局有人能办砍伐证。其跟温*说:“挣钱别忘了我”。温*说没问某某,就走了。后来李*怎么和温*说的就不知道了。收温*的钱没入账。其不知道温*是否办理了砍伐证。孙某某是伐树的,开始他买郑某某的树没买成,因为没交钱,李*把孙某某的车和树扣了,放在大队院里了,李*就通知了林业局,后来林业局的人去量的树。后来其问李*扣下的树上哪了,李*说不让其管,其就不再问了。*某某剩下300多颗树,都让温*砍伐了。收取复耕费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李*说的。东古邱村承包土地的人中有个叫郑某某(西古邱村的人)的。在1995年和2000年修路时,租用郑某某的铲车干活,没给他钱,后来经村委、支委、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的机动地9.7亩,免费给郑某某使用13年,合同时间是2000年1月份到2013年12月份止。张*中将这些地都种了杨树了,大约四、五百棵。后来郑某某把树卖给孙某某90棵,剩下的300多颗卖给了温*。

当时开村委会只是研究让郑某某交复耕费,没有让温*交复耕费。其收温树栋的1万元复耕费,李*说先不入账,让其用这1万元给村里交路灯费,后来村里吃饭等费用也是从这1万元里出的,一共花了8100多元,还剩不到2000元。

5、受害人隗*的陈述,证实2011年初,何某某通过罗*找其给他砖厂送煤,何某某说内燃煤按350元一吨,里边有20元钱不是给他的,有别的安排,其说那就按330元一吨吧。然后其就往何某某砖厂送煤,拉了四车内燃煤后,其找何某某结账,何某某说:“我这儿没钱,煤钱得找东古邱村书记李*要去,我这的煤都是书记供的,就算是我找的你,也得通过他给这个煤钱。”后来何某某把李*叫来,李*跟其说:“老*给我提了20块钱,你也得给我提20块钱,我就管着这个呢,这是规矩,谁拉都得给我提,你要是不给我,你就别拉了,账你也别结了,这村你也就别来了。”其说:“这是干嘛呀,我涞水的离的也不远。”李*说:“你该拉就拉吧,我这有家有业的也跑不了,我要的钱也是保护着你呢,结账现在也没啥钱,得等卖了砖再给你结账,要不你就拉砖。”何某某说:“他就是这村的书记,我也是靠着他呢,人家不赖的,咱们就凑合着干吧。”其一听没办法,如果不给他钱,前边的钱也要不回来了就答应了。然后他们就一起到砖厂办公室,把何某某开给其的票,换成书记的票,给其结了1万块钱,其就走了。虽然是李*从中抽走20块钱,其觉得他是本地的也跑不了,少挣点也是挣。然后就开始陆续的给何某某砖厂拉内燃煤,一共拉了1600多吨。期间李*一共给其打了七张票,货款一共是50多万元,跟李*要过多次钱他都说没钱,也就给结过三、四万元,还有48.7万元的货款没给清。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何某某砖厂要账,何某某在办公室,李*也去了,李*说:“老*,你把票拿过来我看看多少钱,给你算了。”其就把票给了李*,李*看了之后就装到自己的兜里,半开玩笑的说:“这就算了,没你的事了。”其跟何某某说:“这是干什么呢,要这么弄我就报警。”何某某说:“书记跟你开玩笑呢,过两天就给你了,书记这人可不赖呢。”然后他们就一块去吃中午饭,吃完饭,何某某跟其说:“别着急,过两天书记就给你算了。”后来其找李*要钱,李*一直说没钱。其着急了就直接找何某某,何某某说:“你要钱你找书记去,你的煤钱已经让书记拉砖拉走了,现在砖厂一分煤钱也不欠你的。”其当时就给李*打电话要钱。李*说:“没事了,我不欠你钱。”其说:“你要这么说,我就告你去。”李*说:“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这钱我就是不给你了。”其没办法就来报警了。李*每次给其开票,何某某都在场,何某某直接开了票给了李*,李*再给其开票。李*跟其要票的时候在场人有纪某某、王*、于某某、何某某,还有不认识的拉砖人。何某某跟李*按每吨内燃煤350元计算,李*按每吨310元给其结账。李*一共给其打过7张欠条,共计50多万,扣除结过的3-4万元,还剩48.7万元没结,结过的煤款都在欠条的背面注明了,这7张欠条都被李*骗走了。有一天其去砖厂办公室找李*要账,李*说把欠条给他看看是多少,其把欠条给他后,李*就装在兜里说一会再说。等后来再跟李*要账,他就说:“你没条子我不欠你钱。”

2011年的9、10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共拉走83多万块砖,其给何某某打欠条了。2011年何某某欠其外燃煤款237200元。2012年何某某又欠其煤款29万多。2013年其找李*结算煤款时,李*将欠条骗过去后,其就找何某某算煤款,何某某就拿出其拉的83多万块砖时给他打的欠条说:“我把这砖钱扣除后,我还欠你12万元,我再给你折12万元砖的钱。”就这样何某某又给其开了12万块钱的砖。其从何某某砖厂拉砖与李*没关系,何某某给其折的是外燃煤的钱。李*一共从其煤款中提走65000多元。

6、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其跟何某某在涿州东古邱村合伙开砖厂,2012年10月份,其就不干了。隗*从2011年的时候开始给他们砖厂送煤,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送了多少煤也记不清了。砖厂不直接给隗*结账,他们的煤款都是直接给李*,李*再给隗*。因为李*是东古邱村的村主任,谁给砖厂送煤都得从中提钱,如果不让他提钱,拉煤的车就不让从村里过。砖厂占的也是东古邱村的地,惹不起他就只能答应他的条件。隗*每吨内燃煤按340-350元不等给砖厂,李*每吨内燃煤提30-40元。砖厂给李*结清了煤款,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拉砖抵账,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李*没有给隗*结清帐。2012年3月底的时候,其、李*、何某某、隗*在杨康村一个饭店吃饭,李*说:“你把条子给我,我最近几天给你结了。”隗*就把条子(大概七、八张)给了李*,李*都没有看直接把欠条装兜里了。当时一分钱都没给隗*,后来隗*多次跟李*要钱,李*不承认欠钱了。欠条一共有四、五十万元,其当时听隗*跟李*说的。李*要欠条时在场人有其、何某某、隗*、李*、王*,还有隗*带来的一个司机。李*与砖厂没有什么关系。

7、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三月底或是四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其在煤场上班,隗*叫其一起到涿州孙庄砖厂去要过账,其开车去的。到了砖厂,有姓何的老板、李*、隗*,还有其和其他几个人。隗*跟李*说算算煤款,然后李*说:“你把票给我看看。”隗*就把几张票给李*了,李*把票放进口袋了,也没给钱就说先吃饭去,吃完饭再说。吃完饭回砖厂,隗*和他们进屋了,其没下车在车上等着。大约半个小时左右,隗*出来上了车说走。其问给钱了吗,隗*说没给,后来结没结就不知道了。听隗*说那些人欠他有几十万元钱。

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是东古邱村的村民,自己有一辆农用三轮车搞运输往北京拉砖卖。李*是村支书,村里没人敢惹,就是一霸。其在何某某的砖厂拉了好几年的砖了。隗*与李*对煤票时,其正好赶到那儿,李*、何某某,还有何某某的合伙人冀*、隗*、隗*的司机,他们正在说拉煤给钱的事。其拉砖得上何某某屋里开票,这件事发生在2012年3月底,具体时间忘了,其进屋而后跟他们一起待了会儿。李*对隗*说:“你把拉煤的条子给我,我算一下看多少钱。”大致意思就是这么说的。然后隗*就给了李*好几张纸条,李*接过纸条后就放进口袋里了,后来不知是谁说了一句吃饭去,其就装砖去了。李*在砖厂什么也不负责,跟砖厂没有什么关系。

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给隗*送过煤,听说隗*被骗了煤款,到刑警队来反映情况。其给隗*送的是内燃煤,其从山西大同的浑源大仁庄煤矿把煤送到保定涞水县隗*的煤场,他再把煤送到涿州的砖厂,隗*把煤送给谁不清楚。其给隗*送了内燃煤大概16车,都有票据。

10、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听说隗*被骗了,其来反映一些情况。2011年5月,其给隗*送过内燃煤8车,300多吨,有过磅单。其从山西省浑源县青瓷窑四工区送到保定涞水县隗*的煤场,隗*再把煤送到涿州何某某的砖厂去。后来其和隗*去何某某的砖厂要过账,其和隗*、何某某、还有一个叫李书记的一起吃了顿饭。

1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听说隗*被人骗了,其来反映一些情况。2011年6月中旬,其给隗*一共拉了970吨内燃煤。其是从北京昌平县南口拉的煤,拉到两个地方,一个是涿州砖厂,另一个地方记不清了。给隗*送的煤,时间太长了,票都没了。

12、被害人王*的陈述,证实从2011年至2013年11月,其一直给东古邱村何某某的砖厂送内燃煤。2011年的一天,其给何某某砖厂送煤,被李*截住问是谁的车,其说是其的,李*说:“你要是还想往何某某砖厂送煤就找我结账,每吨煤你必须给我提30元钱,你要是不同意就别送了。”其想少挣点就少挣点吧,就同意了。其每次给何某某送完煤,何某某给开完票后,其拿着票找李*结账,然后李*就从中提取30元好处费。何某某按350元一吨给其开票,李*按320元给其结账。2011年通过李*结账的煤共计1000吨左右,到2012年李*就不参与了。2011年的煤款李*没给其结清,还差24108元。李*从其这里提了3万元左右。

13、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从2010年开始给何某某砖厂送煤,内燃煤和外燃煤都送。2010年和2012年、2013年是何某某给其结账。2011年是李*给其结账,每吨煤其必须给李*提30元。李*说:“你给何某某砖厂卸完煤,砖厂给你开票后你把票给我,我给你结账,如果你同意就这么办,不同意你就别送了。”其没办法,为了挣钱就同意了。到了2012年,李*就不管了。砖厂给其开票是每吨350元,李*给其结账是每吨320元。2011年一共给何某某砖厂送了700吨煤,李*都给其结清了,一部分是现金,一部分是折的砖。李*从其煤款中共提取了2万元左右。

1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当时其在孙庄乡南横岐村开砖厂,何某某与东古邱村的村主任李*到砖厂找其,问砖厂的煤是谁送,多少钱一吨,其说是涞水的隗*送的,320元一吨。他们说行,想让隗*也给何某某的砖厂送煤,其就把隗*介绍给他们了。隗*来了之后,先说是扎5车煤的账,何某某说5车太少了,最后说定扎隗*15车的账,15车过后一车一结,这样隗*就答应了。隗*给何某某拉了15车之后,他给其打电话说何某某不给结账,其说:“那你就不要再拉了,我从中给担保的这15车,他不给你结我给你结,下来我再找他去。”后来隗*又给其打电话说,他送煤李*过磅,然后何某某把煤款结给李*,李*再给他结账。其说要是那种情况就别干了,将来肯定有事。隗*不听其的话还是给他们拉煤。结果李*欠他40多万煤款不认账了。

1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李*的妻子,前两天在家收拾屋子,发现一张何某某写给李*的欠条,内容是:今欠李*煤款284300元。因为李*是别人给何某某砖厂拉煤未给付煤款而被抓的,其就把欠条给刑警队送过来,给你们复印件。是涞水的隗合彬给何某某砖厂送煤,然后找李*结账,应该是何某某给不了钱,先打的欠条。其发现欠条后,没找过何某某,直接来刑警队了。

1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书证,证实2013年9月28日,涿州市公安局公安人员依法在李*住处搜查到有关案件的协议书2份、笔记本12本、入库单12张、单张收据40张、整本收据6本、欠条10张、各种纸张89张等。其中李*与何某某签订的协议书(131页)主要内容是:甲方李*,乙方何某某,(1)、甲方把东古邱村南砖厂承包给乙方何某某(包*),每一万元红机砖780元整,每月在25号清总红机砖,按数量准时开支。(2)、乙方向甲方交保障金50000元整,到年底工人退厂时,退回全部押金款。(3)、乙方每在2013年给甲方生产红机砖四千万块,如少生产红机砖一百万块,甲方扣除乙方工资壹万元整。(4)、乙方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和工伤事故,全部由乙方个人负责。以上条款,甲乙双方从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双方签字日期是:2013年1月5日。

汤*与李*签订的承包砖厂协议书,主要内容是:2012年12月8日,汤*将东古*砖厂承包给李*,承包期限是一年(2012年12月底至2013年阴历腊月底),每年承包费为15万元。如果每块在全年的均价为0.23元的情况下,李*补给汤*5万元。李*负责一切外费和场内的一切费用,包括买地和租场地50亩(单价1500元),汤*保证道路畅通。双方签字日期是:2012年12月8日。

24张拉砖记录,证实李*、汤*等人从何某某砖厂拉砖情况。17张收条,证实李*从何某某处共支取款195.1万元。7张拉砖记录,证实隗*从何某某砖厂拉走80多万块砖的记录。

1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复印件16张,证实2011年7月至9月,周某某给隗*送过16次内燃煤,共计629.49吨。

1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称重单8张,证实王*丙给隗*送过8次煤,共计305.325吨。

19、何某某亲笔证词一份(此证为伪证),主要证实何某某大约在5-6月与隗*建立拉煤关系,根据市场定价,结账方式:有钱当时付,没钱写欠条,不存在320-350元的价。拉煤时间太长,又是个人企业,不存在账。欠条存在,只有一张(大约23万元左右),没有7张。关于证人问某某,只有三人何某某、何*、隗*。何某某与隗*拉煤业务,与李*没有任何关系。特此证明。何某某签字,时间:2013年6月19日。(该证词于2013年9月25日提交给公安机关)。

20、收据一张(认定李*诈骗犯罪数额的主要证据),证实2011年10月1日,交款人署名:隗*,收款单位署名:何*。今收到拉砖一共843040块0.37,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贰仟元整(欠)。

21、于某某的亲笔证词一份,证实“2012年3月底的一天,我和隗*去涿州孙庄乡东古邱村何某某砖厂要账,书记李*说看看多少钱,隗*把条子给了他,他就装起来了。在砖厂办公室,还有几个拉砖的人我不认识,也没给钱。中午何某某、老*、老*、书记李*、隗*我们一起吃饭,吃完饭没给钱也没给条子”。

22、王*的亲笔证词,证实“2013年3月底,我去砖厂装砖,见东古邱村书记李*在砖厂办公室,把涞水拉煤的欠条拿去了,当时我没见到给钱”。

23、《中共孙家庄乡委员会孙家庄乡人民政府关于东古邱砖厂存在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报告》,主要证实何某某被刑事拘留,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农民工工资问某某),鉴于此要求将何某某取保候审。

24、协议书一份,主要证实甲方:何某某,乙方:李*,东古邱村南何某某砖厂,2011年砖厂用煤全部由李*个人供应(包括内燃煤和外燃煤);根据甲方质量要求,乙方以高于市场多10元的价格供应原煤;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他人的煤炭,如违约赔偿乙方三倍的经济损失。(协议时间是:2010年11月18日)。

25、欠条一张,证实2013年11月22日,由张某某提供的欠条内容是:今欠李*煤款284300元,欠款人何某某,2011年12月17日。

26、东古邱村民要求查处李*犯罪行为的举报材料,证实东古邱村60余名村民联名举报李*存在违法行为,要求对其依法制裁。

27、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分左右,其通过李*给何某某砖厂送过3000吨左右的内燃煤,李*从其送的煤款中一吨提取10-20元的好处费,如果不给他提,他就不叫送煤了。其拿着何某某给其开的票找李*结账。

28、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2年2、3月份,其在何某某砖厂拉过砖,李*对其说,从何某某砖厂拉砖,其在何某某的本子上记上砖数,李*给开票,其把砖款交给李*。从李*家搜出的拉砖记录中“王*”签名是其本人签的字,上面拉砖数也是对的。

29、由何某某提供的书证一份,证实2012年11月7日李*签名的拉砖记录,2012年李*一共拉砖3389000块0.23,另加王*200000万块0.23,共计825400元(捌拾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30、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2013年12月2日涿州市公安局没收何某某4000元款。

31、大石桥刑警队说明,证实何某某与何*是同一人。

32、涿州市公安局大石桥刑警队说明三份,证实卷中许*、徐*、许某某为同一人;王*、王*是同一人;罗*与罗某某为同一人;温某甲、温*合为同一人;冀*、纪某某为同一人;郑*、郑某某为同一人;温*、温*为同一人。未从李*国家中找到从隗*手中骗走的欠条。2013年9月28日从李*国家中搜到的书证已附卷。

二、李*、温*甲敲诈温树栋的证据:

1、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孙某某伐了郑*八九十棵树,没办理砍伐证。因为孙某某找其说想买郑*的树,其说得交3万元的复耕费,孙某某不交,其就没给办理砍伐证。后来孙某某托村里的王*约其吃饭,其说要伐树就必须办理砍伐证,不办就别伐。第二天,孙某某就去伐树了,其发现后把孙某某的车和车上的木头扣到大队院里了。其打电话向林业局举报孙某某伐树的事,后来其让温*甲看着孙某某,把木头卸到大队院里,让孙某某开着他的三马车走了。卸下来的木头其卖了八百块钱吃饭用了。2013年的一天,温*到其家说,他想把郑*剩下的树买了,他也知道孙某某那点事,所以想给村里交点复耕费,把那点树伐了。其打电话叫村会计温*甲过来商量点事。开始其跟温*说交2万元,温*说太多,就交1万元吧。其问温*甲说:“交1万元行吗?”温*甲说:“行,就这么着吧。”当时没给钱,过了几天温*把钱交给了温*甲,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后来听说给温*办理了砍伐证。村里没有收复耕费的标准,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2、被告人温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让去他家一趟,其到了李*家之后,看见温*也在,李*跟其说:“温*把郑某某的树买了,多少钱咱不管,他俩谈去,温*不是能办砍伐证吗,他得给咱们交点复耕费,让他交一万块钱行吗?”其说:“行,你说了算,你让交多少就交多少吧。”其还问温*说:“你怎么那么大能耐,孙某某都买不了你能买。”他说他林业局有人能办砍伐证。其跟温*说:“挣钱别忘了我。”温*说没问某某,就走了。后来李*怎么和温*说的其就不知道了。收温*的钱没入账。其不知道温*是否办理了砍伐证。孙某某是伐树的,开始他买郑某某的树没买成,因为没交钱,李*把孙某某的车和树扣了,放在大队院里了,李*就通知了林业局,后来林业局的人去量的树。后来其问李*扣下的树上哪了,李*说不让其管,其就不再问了。*某某剩下300多颗树,都让温*砍伐了。收取复耕费不是国家规定的,是李*说的。

东古邱村承包土地的人中有个叫郑某某(西古邱村的人)的。在1995年和2000年修路时,租用郑某某的铲车干活,没给他钱,后来经村委、支委、村民代表开会研究决定,将村集体的机动地9.7亩,免费给郑某某使用13年,合同时间是2000年1月份到2013年12月份止。张*中将这些地都种了杨树了,大约四、五百棵。后来郑某某把树卖给孙某某90棵,剩下的300多颗卖给了温*。

当时开村委会只是研究让郑某某交复耕费,没有让温*交复耕费。其收温树栋的1万元复耕费,李*说先不入账,让其用这1万元给村里交路灯费,后来村里吃饭等费用也是从这1万元里出的,一共花了8100多元,还剩不到2000元。

3、受害人温*的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左右,其找到西古邱村的郑*说想买他种在其村里的树,他们两人说好了以75000元的价格买,并且交了1万元的定金。跟郑*说好了之后,其就去找李*说办理砍伐证的事。找到李*后,李*说得给他交2万元的复耕费。其说太多,李*说就2万元你爱交不交。其想如果不交定金就拿不回来了,只好答应李*了。后来李*说这2万元中1万元是给他的,还不让告诉温*甲。后来李*打电话叫温*甲到他家,他跟温*甲说:“温*买了郑*的树,得给咱们交点复耕费,让他交1万块钱得了。”温*甲说:“行,就这么着吧。”然后其跟着温*甲到了他家里,把1万元给了他,温*甲给其打了一张收条,后来其就把树伐了,共340多颗。其给李*1万元钱时没别人在场,就他们两人。给李*的钱是从农村信用社取的。2013年5月4日在柜员机取了1万放家里了,结果李*说交2万元。5月6日,其又在信用社取了1万块钱,一块儿给李*了。温*甲给其打的收条放在家里了,估计找不着了。2013年5月5日,就是其找李*说伐树的事的时候,其给了李*1万元钱后,李*就给其签字盖章了。当时没别人在场,就李*和其两个人。

4、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其原来有一辆铲车,东古邱村经常用,一直没给过钱,村里欠其27500元钱。后来东古邱村就将村里的9.8亩地租给其,其就在地上种了杨树,每亩地每年200元,村里用欠其的钱顶租金,应该是2013年12月底到期。2012年10月左右,其将树卖给后铺村的孙某某了,孙某某伐了90多棵就被东古邱村给扣了,一直没伐了。今年5、6月份,东古邱村的温*找其说想买树,其就卖给他了。2012年,其想自己办砍伐证把树卖了多挣点钱,就找李*说让他给开证明,盖村委会的公章。李*说证明不能白出,章也不能白盖,得交45000元的复耕费,如果不出钱证明出不了,最后这事就没办。后来孙某某就找其说,这树10万元他买了,砍伐证他来办,其同意了。孙某某给其2万元定金,砍伐完树再结账。孙某某刚伐了90多棵就被李*扣了,这事就放下了。后来林业局的人也问过其情况。到了2013年5、6月份,温*说要买树,什么都不用其管,孙某某砍剩下的树都卖给了温*,他给其75000元钱。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的一天,西庄头的李*找其说,郑某某的树要卖,大约四百四五十棵,在郑某某承包的地里。他们谈好了10万元钱,其把所有的树都伐了,其负责办理砍伐证,其给郑某某交了2万的定金。其委托姐夫高*找李*,当时说好是给3000元,李*给出证明。其带着3000元去找李*,李*说:“那片树看得人比较多,你等等吧。”其就回去了,等了一个多月也没信,其就让高*找李*,李*这次说要5000元,其犹豫了一下也答应了。后来其拿着钱又找李*,但是李*还是没答应。李*说:“这点树不管谁伐,不给3万元钱就不行。”其伐这些树都挣不了3万元,就没再说。其给郑某某2万元定金,如果不伐树也要不回来了。后来通过李*的姨兄弟王*约李*吃了顿饭,当时李*答应让其不办砍伐证伐两天的树,第二天其就伐树去了。伐了一天到收工的时候,李*过来把车扣了说放大队去,其说:“咱们不是说好了吗?这是干嘛呀?”李*说先把车放大队去,要么就报警。其怕报警就把车开到大队去了,当时车上有一车木头,温*甲就让其把车靠在东边墙停着。第二天其给李*打电话问他怎么办,他说让其把木头卸了,他把木头扣了,其可以把车开走。其到大队后,温*甲让其把木头卸了,其将车开走了。*某某剩下的树,让温*伐了,听说是温*给李*钱了。

6、证人温*乙的证言,证实郑*卖树一事,东*村委会开过村委会研究,当时其是村支部委员,是李*组织召开的。会议内容是商量郑*卖树得上交村委会复耕费用,具体交多少记不清了,卖树时郑*必须通知村委会。当时参加会议的人有其、李*、温*甲、冯某某、高*、高振全。

7、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东古邱村召开村委会,研究过关于郑*卖树的事,村委会商量的结果是让郑*交5万元的复耕费,如果郑*不交,砍树时上交林业局处理。后来树卖没卖,复耕费交没交其都不清楚。

8、河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实2013年5月16日温*办理了砍伐证,采伐蓄积是16.87立方米,采伐株树是240株。

9、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一份,证实温*分别于2013年5月4日支取1万元;2013年5月6日支取1万元。

10、会议记录二份,证实东*村委会于2012年9月9日召开讨论郑*卖树一事,决定郑*卖树,必须向东古邱村交纳5万元的复耕费等内容。

11、收据一张,证实2013年5月6日,东*委会收到温树栋村西高家坟地恢复地貌款壹万元整。

12、东古邱村收据8张,证实2013年2月至12月,东古邱村交纳大队路灯费、吃饭等其他各种费用共计8126.40元。

13、温*甲变更强制措施报告,证实涿州市看守所以温*甲患有疾病为由,建议上级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1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三份,分别证实李*出生时间是1964年2月20日;何某某出生时间是1963年1月15日;温*甲出生时间是1949年9月2日。

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出示以下证据:

1、被告人温*甲于2014年9月15日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到2013年12月的大队路灯费都是松林店供电所的李*乙来村里收费,李*让李*乙找其拿钱。其把以上这段时间的路灯费都交清了,缴费时间记不清了,交完费后只有一张2013年2月份的电费单子,票据的开票时间是2013年12月16日(但不是这个时间交的),金额是1668.12元,其他月份缴费没有票据。其和李*收的温树栋1万元复耕费,用于交电费、村里公务吃饭、照相支出了,这些李*应该知道,但没有明确用收温树栋的钱,村里没有账务记录。

2、松林店供电所情况说明、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松林店镇东古邱村大队路灯费缴费明细表与卷中第284页“东古邱大队缴纳路灯费”内容基本一致,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东古邱村缴纳路灯费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3、证人李*乙的证言,证实其在松林店供电所上班,负责东古邱村、榆林村的电费收取、维修工作。2012年12月份东古邱村的电费不是李*就是温*甲交的,记不清了。2013年全年的电费都是温*甲交的,是其到村里收的,两个月去收一次,每次都给他们出票据。当时给了钱之后,有的用POS机直接出的票。明细表中缴费方式为“电力机构柜台收费”指的是到了收费月时,系统自动扣除余额;“非金融机构代办网点收费”指的是在松林店供电所出了票据,其拿着票据去村里找温*甲要钱。

4、被告人李*于2014年9月5日的供述,证实收温树栋1万元钱是否开过村委会其忘了。收这1万元钱当时就其和温*甲在场,是他们两人决定的。松林店供电所李*乙每个月去村里收一次钱,村里没钱他先垫着。村里交路灯费的钱有时跟乡里借,有时自筹。温*甲交电费的时候多,有时是其垫钱,到有钱的时候温*甲再给其。收温树栋的1万元钱在温*甲那儿,村里用于公务的钱都要向其汇报。在其进看守所之前,其让李*乙到温*甲家去拿电费,好像是4000元左右。其不知道温*甲用什么钱交的电费。如果钱入村里的账,再花这个入账的钱,有票据或者收据,有时是白条。其没有看到收的温树栋1万元钱入村里账。

辩护人闫金振第二次开庭出示以下证据:

被害人隗*、王*、许某某、康某某、温*的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李*的悔罪书,证实被告人李*表示悔罪,其家属已替被告人返还给各被害人非某某(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全部退清),并已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隗*手中的欠条骗过去后,予以否认其欠隗*的债务312000元,并称该欠条丢失,导致隗*无法向其主张债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隗*、王*、康某某、许某某采取截车、堵道等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伙同被告人温*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温*索要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闫金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公安机关在侦查嫌疑人李*涉嫌诈骗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作为该案关键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意图为嫌疑人李*隐匿罪证,其行为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张*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赔赃款,并取得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甲犯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从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温*甲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涿刑初字第83号
  •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伪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任**村支部书记兼主任。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闫金振,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涿州市。

  • 辩护人张*,河北*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温*甲,男,1949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涿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任东*村会计。2013年10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筱丽

  • 审判员郎振颖

  • 人民陪审员刘建伟

  • 书记员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