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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xx破坏监管秩序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洪兵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代理检察员关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毕*在大*狱一监区一分监区因琐事殴打同监区罪犯xx,王xx欲报告值班民警,同监区罪犯姜xx制止无效,便和毕*对其进行殴打,致王xx头部受伤。监狱防暴队民警李xx、娄xx、周xx一监区民警张xx押送姜xx和毕*到禁闭室,姜xx对王xx被送去狱内医院治疗不满,不服从管理与民警李xx发生争吵,李xx对姜xx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制止,毕*冲上前殴打李xx,被其他民警制止。姜xx辱骂李xx并和毕*挣脱民警往回跑,李xx对姜xx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剂制止,毕*再次上前殴打李xx,被其他民警制止后,二人被押送禁闭室关押。经哈尔滨*第五医院诊断:李xx右肘部外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狱内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哈尔滨*第五医院门诊手册,刑事判决书;视听资料;证人周x、娄xx,张xx、姜xx、王xx的证言;被害人李xx陈述;被告人毕*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在服刑期间,殴打民警,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毕*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把前罪未执行刑罚与本案所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合并执行。被告人毕*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毕洪兵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21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萨刑初字第307号
  •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毕*,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庆*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5年10月7日刑满),同年5月27日从呼*狱调入大*狱,现在大*狱一分监区服刑改造。2015年8月2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大*狱关押禁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力影

  • 书记员蔡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