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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XX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早7时40分,被告人李XX违反监规在病犯监区门口吸烟,民警曲XX看到后对其进行制止,被告人李XX不服从管理,未将烟掐灭。随后曲XX让被告人李XX到管教室,对其进行说服教育,被告人李XX仍不服从管理,高声叫骂,并用拳对曲XX面部进行殴打,致曲XX面部多处受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破案经过、五大连池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手册、诊断书、被害人伤情照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黑龙江*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人兰X、訾X明、程X誉、刘X、严X革、王X峰、高*、崔X彪、王X生、苏X元的证言、被害人曲XX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服刑改造期间违反监规,不服从管理,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X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在服刑改造期间再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XX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刑罚一个月二十二天,并处罚金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五刑初字第52号
  •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XX。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海军

  • 书记员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