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被告人赵*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监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赵**同王**、崔**(均已判刑)在兰考县看守所1号监室服刑期间,受同号在押人员李*(已判刑)指使对在押人员杨**、殷**、李*等人进行殴打、挨饿、蹲厕所等体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同前罪数罪并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称自己没有殴打、体罚过他人,自己是冤枉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在兰考县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多次受同监室的被关押人员李*指使,以没有完成劳动任务为由,伙同王**、崔**等人对被关押在同监室的杨**、殷**、王**等人进行殴打,并以罚饿、蹲厕所等形式进行体罚。王**于2011年3月7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符合重度营养不良、冠心病、左上肢肌肉出血并感染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1、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因杨**未完成生产任务,李*指使赵*等人对杨**进行殴打。因王**不干活,李*多次罚王**蹲厕所、不让吃饭。

2、2011年春节后的一天,因殷**偷藏线圈,李*指使赵*、王**等人让殷**蹲厕所,并罚殷**两三天不吃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赵*供述:当时李*是1号监室的号长,负责号里的生产、卫生、值班等情况。

(二)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王**供述:1号监室的生产、值班、睡觉的位置等事务都有李*负责。如果生产任务完不成,李*或李*手下的人对他们打骂、挨饿和蹲厕所。李*的手下有我和崔**、赵*、庞**等人。王**、杨**、殷**都挨过我们的打骂。李*曾安排过我让王**蹲厕所、罚他不吃饭。

2、同案犯崔**供述:号里具体负责的是李*。李*手下有王**、庞**、赵*。李*指使赵*、王**、庞**让王**和殷**蹲过厕所。2011年过完年的一天,因为杨**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赵*朝杨**踢了一脚。春节过后,殷**藏线圈被李*发现了,王**、庞**、赵*让殷**蹲到厕所蹲咖啡间了,让殷**蹲了两、三天。过完年的一天,杨**因干线圈的事和赵*发生争执,赵*朝杨**踢了一脚。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牛某某证言:过完春节一天中午,具体时间记不准了,赵*说我干活慢,朝我头上打了一巴掌。我共挨两次打,都是赵*和一个叫鹤的打的。

2、证人杨某某证言:1号监室内有一个号长叫李*,分配号里人的生产任务。一天晚上李*给王**说我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你们明天早上收拾他,第二天早上7点多,王**和赵*在东铺上,他俩朝我肚子上踢了几脚,我捂着肚子蹲那啦。又过了几天,还是我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王**和赵*在东铺上,朝我身上踢了几脚。打我都是李*安排的,因为李*说了,生产任务完不成就让他们打我们,王**、赵*、庞**都是他的手下,叫他们打谁,他们打谁。

3、证人李*、郭*、马某某、庄某某、殷某某证言证明在1号监室,只要完不成任务,李*就让人打他们。王**、庞**、赵*都打过人。

(四)书证: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开封**民法院(2011)汴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开封**民法院(2011)汴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案件来源、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呈请将罪犯赵**回再审的函、准予解回罪犯的函、河南省第三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均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在兰考县看守所服刑期间,受李*指使,伙同王**、崔**等人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为由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扰乱了正常的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赵*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零二十一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经裁定减去的1年刑期未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兰刑初字第124号
  •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男,1989年3月19日生。因涉嫌强奸于2010年4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2010年10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开封**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2013年3月13日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兰考县公安局从河南省第三监狱解回兰考县看守所羁押。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国起

  • 审判员刘富

  • 人民陪审员赵西雷

  • 书记员金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