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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马**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龙执字第818号
  •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马**,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群伟

  • 代理审判员毛俊国

  • 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 代理书记员毕文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