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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监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5日夜22时许,被告人刘*与同监舍的汪某某因琐事开始动手打闹,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用拳头朝汪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造成汪某某鼻骨骨折。后经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汪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刘*的供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王*、赵*的证言,鉴定意见,赔偿及谅解协议,赔偿款收据,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视频录像,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身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被监管期间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5日夜22时许,被告人刘*与同监舍的汪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用拳头朝汪某某鼻部打了一拳,造成汪某某双侧鼻骨粉碎凹陷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西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汪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取得被害人汪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本院以(2012)西刑初字第275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本院以(2014)西刑初字第3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罪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侦查,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余刑为三年零七十六天。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王*、王*、赵*的证言,鉴定意见,谅解协议,询问笔录,刑事判决书,案发经过视频录像,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身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在被监管的监舍内殴打同监舍的被监管人员,造成他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本案所犯的罪,应当对本案所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十六天)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与被害人汪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七十六天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西刑初字第245号
  •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让江

  • 审判员王建涛

  • 人民陪审员李国迪

  • 书记员李琳